公告日期:2024-11-23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四年十一月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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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4年11月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4年11月6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2日14点00分在湖北省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泰晶科技半导体工业园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喻信东通过视频会议方式线上主持。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参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均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526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4,133,2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888%,其中:1.经召集人和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574,0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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