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6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
第五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六条 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或授权,任何人无权变更募集资金
投向。
第八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到位与存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验资报告,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使用专户内。
第十条 为便于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建立募集资金
专项存储制度。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
保荐机构;
(四)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
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报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2 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有权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
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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