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30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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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华新材”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 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
问,已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出具了《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晶华胶粘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律师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和遗漏。
2、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除本法律意见书另行释义或是本法律意见书文义另有所指之外,《激励
计划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文
一、关于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1、2024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白秋美女士回避表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查同意。
2、2024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4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2024 年 11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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