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被视为“数据资源”入表元年,上市公司亦开始探索,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数据资源。据统计,截至8月18日记者发稿,有12家上市公司在2024年半年报中披露了数据资源。但此后有4家公司紧急更正半年报,将数据资源披露金额清空,另外8家公司数据资源金额合计2.47亿元,归入存货、无形资产、开发支出项下金额分别为0.51亿元、0.55亿元、1.41亿元。
“数据资源”入表有助于盘活企业资产,扩大企业资产规模,降低资产负债率,提升财务表现,拓宽融资渠道,也能为投资者提供清晰的投资参考。不过,“数据资源”入表刚刚起步,大多上市公司较为谨慎。市场人士表示,“数据资源”入表仍适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准则本身未发生变化,难点在于“数据资源”识别、确认、计量、披露以及后续的风控等,仍需实践观察和监管部门的进一步引导。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院长陈蕾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数据资源”入表虽然有助于释放数据资产的潜在价值并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但同时也伴随多方面的风险和挑战,建议上市公司坚持谨慎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循序渐进推进“数据资源”入表。
巨头入局
“数据资源”入表公司增多
今年1月1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正式实施,数据资产被纳入会计处理范畴。根据《暂行规定》,企业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在“存货、无形资产、开发支出”三个项目下增设“数据资源”子项目,并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在陈蕾看来,“数据资源”入表为企业带来了多重利好,一方面能够显化数据资源价值,激活数据市场供需主体的积极性,增强企业对数据的开发、利用和流通意愿,推动数据资源向数据资产转化;另一方面,数据资源作为无形资产入表,有助于企业实现融资目标,为企业带来更大的利润增长空间。
今年一季度,已有上市公司在财务报表中披露数据资源。据统计,有25家上市公司在一季报中披露数据资源,但是,之后有7家公司进行了更正,将数据资源金额清零。另外18家公司在一季报中披露的数据资源金额合计1.03亿元,归入存货、无形资产、开发支出项下金额分别为690万元、0.79亿元、0.18亿元。
将数据资源归入不同的项目下,反映了企业对数据资源的不同利用方式和经济利益预期。陈蕾表示,企业将“数据资源”作为存货入表,通常是为了满足特定客户的需求或根据市场趋势来准备和销售这些数据资源;将“数据资源”作为无形资产入表,是为了利用这些资产以支持企业的运营和决策,进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有助于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使投资者充分了解上市公司所拥有的数据资源价值;将“数据资源”作为开发支出入表,能够反映企业在数据资源开发方面的研发成本,其中符合条件的部分可以予以资本化处理,从而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盈余管理空间。
截至8月18日,上述18家公司中,仅卓创资讯和佳华科技披露了半年报,并延续披露数据资源。其中,卓创资讯半年报中数据资源金额为1787万元,归入无形资产项下,较一季度末增长89.9%;佳华科技半年报数据资源金额256万元,归入开发支出项下,较一季度末增长49.71%。
还要强调的是,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央企巨头也加入半年报“数据资源”入表大军。其中,中国联通数据资源金额为0.85亿元,归入开发支出项下;中国移动数据资源金额为0.7亿元,归入无形资产0.29亿元,归入开发支出0.41亿元。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崔志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数据资产在上市公司中已经发挥了降本增效作用,比如,有的公司财务报告中披露了数据所产生的收入,数据要素价值得以释放。
“入表”仍需探索努力
有专家称公司需注意五方面问题
记者注意到,有些上市公司在“数据资源”入表后作出紧急更正。如晶华新材、惠同新材、密尔克卫、华塑股份先后发布更正公告,将数据资源金额清零,但是上级科目不变,对公司半年报披露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造成影响。
对于更正原因,大多公司称对新规理解不到位。例如,密尔克卫表示,更正是由于公司财务人员对《暂行规定》的学习和理解不到位。晶华新材证券部工作人员表示,公司对存货科目下的“数据资源”存在误解,以为数据资源是存货的数值,所以把存货的金额全部放在数据资源里面了。
“将‘数据资源’作为存货、无形资产或者开发支出入表要谨慎。”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并不是所有因业务过程中所出现的“数据”及由此对应的成本都可归入“数据资源”科目,关键在于入表的“数据”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联度,以及产生的价值。
近期,国家数据局发布的《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3年)》显示,2023年我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估计超过12万亿元,占GDP比重10%左右。在市场人士看来,随着“数据资源”入表稳步推进,有望为国家新增万亿元级的资产规模。未来,在政策鼓励下,随着落地案例增多,“数据资源”入表将成为常态。
作为“新手”,上市公司在“数据资源”入表过程中,需要注意多个问题。陈蕾认为,有五点需要注意:一是应关注数据权属问题,数据资产的确权是其入表的前提条件,涉及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等多方面因素。二是关注数据合规问题,确保数据资源的来源、处理、管理和业务运营等全链条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特别是涉及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保护。三是对数据资源进行准确识别和合理分类,审慎进行资产的识别和分类,避免在披露后发现问题再进行紧急更正。四是数据资源的成本和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五是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数据安全问题。
郑彧认为,“数据资源”入表的关键在于法律与会计的双重把握。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数据应该是企业通过合法权源获得,可以加工、使用、处置,这是“数据资源”入表的大前提;其次,可入表的数据应该是可以给企业在未来带来经济利益的数据。
毕马威认为,企业对外披露的信息对投资者来说是了解企业数字化能力及数字化转型成效的核心渠道。对于企业来说,应从重要性、全面性、前瞻性和持续性等多个维度制定数据资源披露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