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3
证券代码:603669 证券简称:灵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4-073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灵康药业”)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灵康药业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3605 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根据相关规定,现将《监管工作函》全文公告如下: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披露第三季度报告,经事后审核,根据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第 13.1.1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三季报显示,2024 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31 亿元,同比上
升 53.34%,同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继续亏损 0.91 亿元。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扩展存量制剂业务以及拓展新业务。其中,新增商业配送业务较上年同期增长 100%,存量制剂业务较上年同期增长 48.42%。请公司:(1)详细说明新增商业配送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模式、获客方式、开展期限情况,产生收入、利润及占比情况,涉及产品的主要品类、价格、成本费用及毛利率情况,前五大客户供应商的合作期限、成立时间、注册地、主营业务、是否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2)说明新增商业配送业务的收入确认时点及收入确认方法,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说明新增商业配送业务是否属于贸易业务、是否具有稳定的业务模式,相关业务收入是否属于依规应予扣除的收入;(3)说明存量制剂业务本期大幅增长的具体原因,并补充披露前
五大客户供应商有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时间、是否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近三年来变动情况等。
二、三季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为 1.77 亿元,同比减少 20.90%。此外,报告期末公司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 0.61亿元,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请公司说明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及应收款项规模的情况与营业收入大幅增长是否匹配,并结合报告期内业务开展情况,详细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收到《监管工作函》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对《监管工作函》提出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公司将尽快完成《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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