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9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共同简称“控
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提
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它担保事项,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
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但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
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
风险。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
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十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上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
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
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分析。应当掌握的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
(五)被担保提供反担保的条件、方案等基本资料;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财务状
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三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核被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在最近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七)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八)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
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资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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