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祥新材”或“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因三祥新材未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辽宁华祥2023年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导致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相关数据不准确,福建证监局决定对三祥新材、夏鹏、夏瑞祺、郑雄、范顺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三祥新材公告截图
公告称,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夏鹏、夏瑞祺、郑雄、范顺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决定书》称,经查,三祥新材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1、未披露子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变化情况
2019年4月,三祥新材披露子公司辽宁华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华祥)投资建设年产2万吨氧化锆项目。截至2023年12月底,该项目建设投入资金超出投资预算的33.06%,但三祥新材未对投资金额发生较大变化情况履行相应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2、未披露子公司重大投资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9年8月,三祥新材相关公告披露了辽宁华祥拟分期建设10万吨氧氯化锆项目。2023年3月,辽宁华祥开始项目二期建设,但公司未对项目进展情况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
三祥新材上述情况不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夏鹏作为公司董事长、夏瑞祺作为公司总经理、郑雄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夏鹏、夏瑞祺、郑雄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辽宁华祥2023年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经查,辽宁华祥使用锆英砂、锆英粉主要原材料生产粗四氯化锆和氧氯化锆两种产品。2023年末,公司对氧化锆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但仅依据粗四氯化锆产品的公司内部销售价格作为预计售价测算原材料锆英砂、锆英粉的可变现净值,未计提用于生产氧氯化锆部分原材料的存货跌价准备,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导致三祥新材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相关数据不准确。
三祥新材的上述情况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夏鹏作为公司董事长、夏瑞祺作为公司总经理、范顺琴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夏鹏、夏瑞祺、范顺琴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三祥新材、夏鹏、夏瑞祺、郑雄、范顺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三祥新材及相关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福建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告表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并将严格按照福建监管局的要求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以此为鉴,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培训,强化财务核算,完善内部控制,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