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3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监事 ...... 1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 3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 4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 4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 7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 8
第八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 10
第九章 附则 ...... 10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出任,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七)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解除其职务。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监事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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