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0
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 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或“本次债券”) ,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承继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
债券简称及代码、发行日、兑付日、发行利率、发行规模、含权条款及投资者权益保护条款设置情况等本期债券的基本要素和重要约定以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自本期债券完成发行起组建,至本期债券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后解散。债券持有人会议由持有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的持有人(包括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期债券的持有人)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债券持有人单独行使权利的,不适用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
债券上市/挂牌期间,前述持有人范围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债券持有人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出席会议的持有人不得利用出席会议获取的相关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和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损害其他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无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之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债的债券持有
人,下同)均有同等约束力。
第五条 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次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3.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股份;
4.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7.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
务。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1.当公司提出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包括变更债券偿付基本要素、变更增信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安排、变更债券投资者保护措施及其执行安排、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等),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2.当发生下列事项之一,对决定或授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等相关方进行协商谈判,提起、参与仲裁或诉讼程序,处置担保物或者其他有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措施等)作出决议:
a.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或者利息;
b.发行人已经或预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