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和贸易惯例
根据民法典224条和第512条,物权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因此如合同明确约定提货单签收即为交付(且与货物物理空间是否移动无关),据此可认定此提货单签收交付时,所有权和风险发生了转移,那么卖方可据此依法和贸易惯例合理地确认收入,买方也可以相应地确认存货。 既然有民法典规定和贸易惯例,不能理解一年了还在沟通交流,似乎很难解决,是否存在过多的行政条条框框及当前国内外困境下不利于大循环的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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