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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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 14:00 在浙江省宁波市中山东路
1800 号国华金融中心 49-50F 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
行的网络投票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进行;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投票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 9:15-15:00 进
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3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8,075,28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429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5,076,4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906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2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2,998,8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522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3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7,340,7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083%。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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