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6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管理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子公司,下同)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派驻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股子公司。
第五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报告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进展情况。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和报送标准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和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重大交易事项;
(四)关联交易事项;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
(六)日常经营中特别重大合同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八)重大变更及其他重大事项;
(九)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第七条 本制度第六条所称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
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内。
除前款(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不论金额大小需立即报告以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