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第三期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第三期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监事会认真审核了激励对象名单,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列入第三期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列入第三期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与第三期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激励对象均系在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第三期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第三期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第三期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符合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2024 年 12 月 30 日
为预留授予日,以 11.6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授予20.75 万股限制性股票。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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