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6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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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4 天衡厦意字 048 号
致: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比特”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2023 年 12 月修订)》(以
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7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所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已得到吉比特如下承诺:吉比特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可公开查询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5. 本所律师对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
师已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非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6. 本所律师对有关文件的审查未涉及其中属于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有关事实、数据和结论,鉴于本所律师并不具有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作出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的引用,不应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本所律师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之真实、准确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认可或保证。
7.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援引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但在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该等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引用后,涉及的相关内容应经本所律师再次审阅和确认。
8.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及依据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低于人民币 5,000.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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