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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4 18:46:38 股吧网页版
亚振家居: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2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节 引言 ......3
一、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3
第二节 正文 ......5
一、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5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6
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8
四、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10
五、 结论意见......10
第三节 签署页 ...... 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

法律意见书

致: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振家居”或“公司”)的委托,担任亚振家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一、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法律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有效,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所有政府批准、许可、登记或其他的官方文件均为通过正当的程序以及合法的途径从有权的主管机关取得。

(三)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证明文件等出具法律意见。

(四) 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五)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公司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有关会计、审计、财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对该等文件的内容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六)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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