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6
证券代码:603387 证券简称:基蛋生物 公告编号:2024-045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原告诉请的涉案金额):15,709,562.30 元(不包含诉讼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和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4 年 6 月,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武汉东
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原告马全新、王玉琼、叶艳丽诉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案金额合计 15,709,562.30 元(不包含诉讼费)。诉讼机构名称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机构所在地为武汉市。
近日,公司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4)鄂 0192 民初 8968 号、(2024)鄂 0192 民初 8578 号、(2024)
鄂 0115 民初 9889 号】,现将相关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二、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一)诉讼一判决结果【案号:(2024)鄂 0192 民初 8968 号】
该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披露的《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
公司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鄂 0192 民初8968 号],判决如下:
1、限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收购原告马全新持有的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876,400 股,支付原告马全新股份收购款 4,378,787.56 元;
2、驳回原告马全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59,266 元,由原告马全新负担 20,743 元,被告基蛋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8,523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二判决结果【案号:(2024)鄂 0192 民初 8578 号】
公司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鄂 0192 民初8578 号],判决如下:
1、限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收购原告王玉琼持有的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1,120,000 股,支付原告王玉琼股份收购款 5,595,894.65 元;
2、驳回原告王玉琼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72,440 元,由原告王玉琼负担 25,354 元,被告基蛋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7,086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三判决结果【案号:(2024)鄂 0115 民初 9889 号】
公司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鄂 0115 民初9889 号],判决如下:
1、限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收购原告叶艳丽持有的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33,404 股,支付原告叶艳丽股份收购款 166,897.56 元;
2、驳回原告叶艳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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