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1
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1 年 7 月 12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 11
月 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
称“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下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第一时间内,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经上交所审核后,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认定。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报刊;上交所网站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司变更指定报刊或网站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公司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董事;
(二)公司监事会、监事;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管理部门;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如有)的负责人;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
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
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
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充分披露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交所
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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