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1
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 18 号 7-11/F of Building A,
联创科技大厦 A 座 7-11 层 Lianchuang Mansion,
邮编:210036 Gulou District,
Nanjing, China,210036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变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激
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及变更已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今世缘”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今世缘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变更)(下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变更)》或《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变更)》”)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行权”)及变更已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以下简称“本次变更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在此特别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以本所律师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所获得的文件资料或信息所披露的事实为限;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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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根据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出具意见,并尽到一般注意义务。
2. 本法律意见书的任何部分或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对本次激励计划之外的任何事宜提供了任何评价或结论。本法律意见书所提出的任何评述或观点,均不得解释为对于所涉事实或文件进行了商务、技术、运营、财务、税务等非法律方面的评述,亦不得解释为对于所涉及的特定安排、协议或其他文件所可能产生的商务上的任何结果作出了任何评估或预测。
3.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现行法律或者有关行为及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4. 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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