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9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4〕0273 号
关于对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副总经理焦青太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焦青太,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经查明,2024 年 11 月 29 日盘后,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时任副总经理焦青太之配偶孙
某美于 2024 年 6 月 6 日至 2024 年 11 月 7 日期间,存在买入公司股
票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其中买入 188,700 股,金额 705,512 元;
卖出 49,400 股,金额 322,088 元,短线交易 49,400 股,产生收益
138,320 元。截至前述公告披露日,相关收益已全额上缴公司。
公司时任副总经理焦青太之配偶在 6 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其所持公司股票,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条、第 3.4.1 条、第 3.4.11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焦青太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应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相关主体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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