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6
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公司所有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管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管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保证其向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管股份管
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
并计算;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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