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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4 17:01:45 股吧网页版
上海雅仕: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雅仕”)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根据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已于2024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东南路 855 号 36 楼上海雅仕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刘忠义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4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78,922,53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7130%。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含视频通讯方式出席) 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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