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1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楼
电话:021-5598 9888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我乐家居/公司 指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 指 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并在该等股票上设置一定期限的
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
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首次授予 指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行为
预留授予 指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行为
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解锁 指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时现行有效的《南京我乐家居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
《法律意见》 指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律、法规 指 行政法规,不包括中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
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规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中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德恒 02G20240183-00003 号
致: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我乐家居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我乐家居的委托担任我乐家居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