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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08 16:37:22 股吧网页版
梅轮电梯: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0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FGZY2024H0024 号
致: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轮电梯”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梅轮电梯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梅轮电梯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8 日 14 点 30 分;召开地点为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齐陶路

88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
会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8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 。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5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持股数共计191,624,2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62.4183%。
结合上证所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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