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8
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募股说明书所记载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计划周密、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
途使用。上市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
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九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
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和商业银
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
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主管经理审批后报工程部制定需求计划,再交由采购部进行采购制单,由财务部审核后,按权限范围逐级由子公司总经理
(如涉及)、财务负责人、董事长(如涉及)审批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须报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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