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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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发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签订的委托协
议,本所担任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重
组自查期间内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大连热电股票情况,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
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 号格式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上市类第 1 号》等相关规定,本所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松发
股份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
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披露的前一日止(以下简称“自查期间”)的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情况的自查情
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对本核查意见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上市公司、相关主体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公司已作出如下保证:公司提供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该等文件材料的签字与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声明承诺作出判断。
如无特别说明,本核查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
本核查意见仅供公司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公司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核查范围及自查期间
(一)核查范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26 号格式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松发股份已就本次重组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进行自查,自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3、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4、恒力重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前述(1)至(5)项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7、其他知悉本次交易的法人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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