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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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公监函〔2024〕0263 号
关于对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德创环保,A股证券代码:603177;
金猛,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沈鑫,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30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2023 年 4 月,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甬德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收购宁波宁能汇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能汇宸)持有的浙江飞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时,公司未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前期与宁能汇宸签订担保书等协议的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7 条等规定。在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金猛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
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沈鑫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根据《警示函》认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
第 4.4.2 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金猛、时任董事会秘书沈鑫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 1 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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