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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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中国法律
问题发表意见。
2. 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3. 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公司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已
经进行了审阅、查验、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4. 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回购注销有关事项的合法性、合规
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
5.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进行公告。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就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实施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如下:
1. 2023 年 11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独立董事张人千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2. 2023 年 12 月 1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23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10 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
议。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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