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8
关于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CERTIFIED PUBLICACCOUNTANTS L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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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1423818 传真:(010)51423816
目 录
一、鉴证报告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三、鉴证报告附件
1.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证书复印件
3.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中 兴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Z H O N G X I N G H U A C E R T I F I E D P U B L I C A C C O U N T A N T S L L P
地 址 ( l o c a t i o n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丽 泽 路 2 0 号 丽 泽 S O H O B 座 2 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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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
证报告
中兴华核字(2024)第 011509 号
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检集团”)编制的截止2024年11月30日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
一、董事会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编制专项说明是国检集团董事会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鉴证材料,设计、实施和维护与专项说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保证专项说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说明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国检集团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
专项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贵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将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27 号)的批准,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800,000,000.00 元(含 8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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