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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0 17:53:07 股吧网页版
浙江黎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黎明”、“上市公司”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浙江黎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38 号)核准,浙江黎明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 36,720,000 股,并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股份总数为 146,880,000 股,其中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10,160,00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6,720,000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3 名,分别为浙江自贸区黎明投资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佶恒投资有限公司、舟山市易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上 3 名股东合计持有限售股份 109,160,0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74.32%,于 2024 年 11 月 16 日(星期六)锁定期满并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星期二)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事项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形。

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股东所作出的股份锁定相关承诺如下: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浙江自贸区黎明投资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佶恒投资有限公司、舟山市易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相关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若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承诺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公司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确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承诺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

四、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109,160,000 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数的 74.32%,均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 36 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11 月 26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 剩余限
本次上市流

序 持有限售股 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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