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6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
不设副主席。
监事会成员中 2 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1 名由公司职工
代表出任,由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会受股东会委托,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组成并行使职权。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其他人员作为监事会联系人,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会职责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主席不按期召集监事会会议时,视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按照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召集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应当指定一名适当的人选作为监事会联系人(以下简称“监事会联系人”),监事会联系人不必是公司监事。监事会联系人应当尽职完成本规则规定的应当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的有关事宜。监事会可以随时指定或变更监事会联系人。
第八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分别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和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并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会联系人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
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会联系人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九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联系人或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应当写明如下内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的事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联系人或监事会主席应在接到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联系人或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且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专人送达、特快专递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即通讯表决方式),并由参会监事签字。监事会会议通过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对,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监事会联系人分别提前十日和一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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