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6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
管理的原则。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五条 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
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执行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使用计划来使用募集资金。
第七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人;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协议签订后的 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须定期核对募集资金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互一致。
第十条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募集资金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募集资金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按照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发行申请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二)公司募集资金具体使用依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或董事会决议进行。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填写申请单,由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审查并联签,由财务部门执行。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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