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2024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4 年 12 月 13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浙江万
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召集人、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 13 点 30 分在浙江省临海市两水开发区聚景路 8 号公司会议
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高献国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1 人,代表股份总计 268,145,99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4809%。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91,314,41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4881%。上述通过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2 人,代表股份176,831,58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92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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