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朱峰
因内控管理不到位,1月10日,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商证券”)被浙江证监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
经查,浙商证券存在多项违规行为:一是为部分投资者提供变相融资服务,异化为杠杆融资工具;二是未识别客户的交易目的,变相成为交易对手方交易通道;三是未使用交易所专用对冲账户进行对冲交易;四是干预控股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独立性运作。
浙江证监局指出,上述问题反映出浙商证券合规内控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商证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浙商证券应对上述问题深入全面整改,严格内部问责,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内控管理漏洞,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在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期间,每季度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此外,朱丽洁作为业务部门负责人、李楠作为直接责任人员、柳梦婷作为参与人员,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浙江证监局要求相关人员按指定日期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浙江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值得一提的是,在刚刚过去的一年,浙商证券收到多份“罚单”。
2024年3月,因在保荐星星冷链项目中,存在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上交所决定对浙商证券予以监管警示,对保荐代表人李婧晖、王一鸣处以3个月内不接受保荐代表人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2024年8月,全国股转公司因浙商证券未能勤勉尽责,对浙商证券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监管措施。
2024年11月,因存在部分尽职调查工作履职不到位,个别项目保荐费用收取过低等违规情况,浙商证券被浙江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资料显示,浙商证券主营业务为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期货业务和融资融券等证券信用交易业务等。公司于2017年6月上市。
2024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18.96亿元,同比下降5.75%;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65亿元,同比下降4.92%。
二级市场上,截至1月10日收盘,浙商证券跌1.5%,报11.2元/股,市值51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