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基金销售,又一张“罚单”来了!
1月6日,四川证监局披露《关于对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涉及基金销售业务中存在的多项问题。
来看具体详情——
四川证监局指出,成都银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部分基金销售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内部考核机制不健全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二十五条、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
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成都银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川证监局强调,成都银行应高度重视,严格对照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四川证监局报告整改情况。
记者查阅《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基金销售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根据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业务内部考核机制,坚持以投资人利益为核心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将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加大对存量基金产品持续销售、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激励安排,不得将基金销售收入作为主要考核指标,不得实施短期激励,不得针对认购期基金实施特别的考核激励。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强化人员资质管理,确保基金销售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数据显示,截至1月6日,成都银行代销基金产品仅有54只,代销基金公司家数仅有8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