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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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中国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法律适用
之目的,“中国法律、法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
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现行有效的《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
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
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
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
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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