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2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中的“中国”仅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者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的,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就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0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另亦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要求,向公司 H 股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告。
公司发布的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及会议资料,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1 日 14 点 30 分在中国上海市钦江
路 212 号 A 楼 2 楼报告厅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符合通知内容。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 A 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4,032 名,代表股份
9,120,290,7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5392%。
经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 A 股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
资格合法有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 H 股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由本次股东大会秘书处根据已经 H 股股份过户登记处核实的 H 股股东名册及委托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书等文件予以认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A 股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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