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2-30 20:06:10 股吧网页版
友发集团: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3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F20211430-08号
致: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自律规则,本所就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以下简称“本次回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等与本次回售相关的文件和材料,并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
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法律审查,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本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回售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根据相关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申报手续或公开披露,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召开本次回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本次回售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会议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一)发行人的批准和授权

2021 年 9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
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以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2021 年 9 月 27 日,发行人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