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友发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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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友发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F20211430-07号
致: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友发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所涉及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4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
2024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
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的公告。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及投票方式、债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案、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表决程序和效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00 在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环湖南路
1 号友发集团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采用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投票采取记名的方式表决。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方式和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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