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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发集团: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4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 年 12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以及本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单个法人主体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专项审计及咨询服务等,公司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具有审计大型上市公司工作经验,并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 竞争性谈判,指公司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 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 公开招标,指公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 邀请招标,指公司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含两家)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 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在选聘过程中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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