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3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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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10030-18号
致: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发集团”或“公司”)对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委托,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见证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见证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查验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或复印件、电子资料等。其所提供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信息,且其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所有副本、复印件、电子文件均与正本、原件一致,所有文件和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见证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及本所见证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充分的审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见证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见证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在本见证意见中,本所见证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见证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2024 年 10 月 1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暂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形式发出关于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全体股东。2024 年 11 月 1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已分别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2024 年 11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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