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股权激励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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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2-14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股权激励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 “ 《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对本次监事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监事会认为,本公司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本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公司向部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已发行的限制性股票。
监事:
卢彩娟 刘倩 马宇博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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