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2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对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19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调整属公司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度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9年度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
二、关于公司2019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第二次 A 股类
别股东大会及 2019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9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 2019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符合行权条件,本次可行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 2019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
期的相关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按照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行权期内自主行权。
(本页为对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顾朝阳
独立董事: 霍文逊
独立董事: 王 忠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页为对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顾朝阳
独立董事: 霍文逊
独立董事: 王 忠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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