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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10 18:54:01 股吧网页版
瑞丰银行: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11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贤 坤 路 江 岛 智 立 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10019

电 话 : +86 25-83304480 传 真 : +86 25-8332933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致: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事宜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
出具了“苏同律证字 2023 第 56 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并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2023 年 5 月 12 日、2023 年 9 月 4 日、2024 年 4 月 10 日分别出具
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统称为“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现本所律师根据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发行人发生的期间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其他内容继续有效,其中如有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与承诺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
同。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024 年 4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延长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
延长 12 个月,即延长至 2025 年 4 月 19 日。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任何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破产、解散、被责令关闭或依法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至今依法有效存续。

发行人系其股票经依法批准发行并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合法。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属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依法应满足的基本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募集说明书》已载明具体的转换方法,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

2. 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之日止,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有权决定转换股票或不转换股票,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

3. 根据发行方案及《募集说明书》,本次可转债已约定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在募集办法中规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会议规则和其他重要事项,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

4. 根据发行方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并对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利益冲突及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赔偿责任等进行约定,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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