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1
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上述人员的身份及持股变动的申报和信息披露工作,并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包括买卖方向、人员、股数等必要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向公司提交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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