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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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奇信志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表决程序合法性的
法律意见书
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经
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具备从事法律业务的资格。本所受三六零
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就天津奇信志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信志成”)拟于 2024 年 8
月 9 日召开的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性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奇
信志成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
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资料和证明,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相关方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核实。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仅就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的相关事宜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股票价值、投资决策等事项发表意见;
2、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
的有关事实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正式颁布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奇信志成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
机构、证券交易所、法院、仲裁机构及中国其他相关立法、行政及司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不排除其做出不同的理解和判断;
3、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奇信志成向本所声明,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名、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各文件的正本或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上市公司有关奇信志成解散清算的相关公告一并公告、并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自上市公司前述公告披露之日起生效。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左栏所列词语具有该词语相应右栏所作表述的涵义:
上市公司 指 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奇信志成 指 天津奇信志成科技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奇信志成科技有限公
司股东会表决程序合法性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 指 奇信志成拟于 2024 年 8 月 9 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
《民法典》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东协议》 指 《天津奇信志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协议》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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