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1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首次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且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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