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6
证券代码:601319 证券简称:中国人保 公告编号:2025-001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63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1/9 - 2025/1/10 2025/1/1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11 月 26 日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公司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的具体操作不适用本公告,其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及 11 月 26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刊发的相关
公告。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4,223,990,583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6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786,111,406.73 元。其中,A 股普通股股份数为
35,497,756,583 股,本次派发 A 股现金红利共计约人民币 22.36 亿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1/9 - 2025/1/10 2025/1/1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外,其他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A股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待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504 元;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567 元;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63 元。
(2)对于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按 10%的适用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56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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