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8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集团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证券上市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依据《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对评估公司状况所必需
的信息;避免公司的证券买卖出现虚假市场情况所必需的信息;有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监管机构(以下统称有关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该等信息主要为: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重大产品经营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等。具体详见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五条相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
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应该严格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公司证券在不同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而需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定,公司将遵循孰高、孰严、孰多且在境内外市场同时披露的原则以保证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第四条 公司除按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在
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按照相关规定报送有关监管
机构,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网站披露。需在媒体披露的,应首先于符合有关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如在其他媒体披露则内容应保持一致,且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在有关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的时间。
公司披露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正式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有充分理由认为拟披露的
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商业秘密或有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公司可根据相关制度决定暂缓披露、豁免披露或豁免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秘书);
(二)各子公司和集团公司各部门;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公司的关联
人;
(四)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机构。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以及根据有关监管机构规定对外披露的各类文件。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季度报告。定期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有关监管要求。
第十条 除定期报告外,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及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或者公司重大资产的购买、出售、抵押、质押、转让、报废;
(三)公司发生重大关联(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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