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9-07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本行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
(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兼顾本行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本行的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本行基于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本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本需求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并合理预判行业发展趋势及本行业务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同时兼顾本行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本行的可持续发展等情况,平衡业务持续发展与股东综合回报之间的关系,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并结合本行未来三年的发展前景及战略计划,制定本股东
回报规划。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2026-2028 年,本行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
(二)本行可以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形式分配股利。本行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本行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除特殊情况外,本行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利润不少于该会计年度集团口径下归属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 10%。
特殊情况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禁止分红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准备、资本充足水平未达到监管要求。
(四)在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本行股本规模不相匹配或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会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基础上,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在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四、本规划的制定、执行和调整的决策及监管机制
(一)本行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及本行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划,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本行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三)本行因前述情况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时,董事会应做专题说明,详细说明调整理由,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
东会批准。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本行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
(四)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本行为股东提供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本行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本行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本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本行董事会须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所述股东回报为普通股股东回报,优先股股东回报将根据《公司章程》及优先股发行方案的有关内容执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划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自本行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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