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9-07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本行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本行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本行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四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本行实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由本行董事会批准设立,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制度规定。本行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
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的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五条 本行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本行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本行每月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四)本行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本行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本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行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本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其他条款。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本行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本行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使用时严格按照本行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 当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本行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八条 本行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本行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本行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九条 本行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行股份并依法注销。
本行存在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涉及具体投资项目的,在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时,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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